张向荣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没找到保险单,并遇上保险免责条款情况下原告胜诉
来源:张向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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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荣律师典型胜诉案例

案号:(2016)粤0981民初2375号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一般情况下提供保险单为原告的责任,但类似团体人身保险,死者家属提供保险单存在极大地困难,若用人单位没有保留或不予提供,存在立案难、胜诉难的问题。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可以巧妙解决。

案件事实:本案为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员工意外死亡后,直系家属作为原告,在原告没有找到保险单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供书面证明,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申请法院责令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等书证;又在死者没有驾驶证,车辆套牌的情况下,根据茂名市中院的判例,在同样只是驾驶人行为上的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时,不适用合同中使保险公司免责的格式条款。

裁判结果:最后法院成功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的保险金,该案解决了原告手中没有保险单等书证的问题,改变了保险公司遇到免责条款即拒赔的状况。

裁判理由: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自己肯定会保留相应的保险合同,团体保险还会有被保险人名单,因为据此进行收取保险费用,在原告无法提供书证,而有投保人佐证的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核实,并且提供书证,在遇到这样情况下,应使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同时被告拒赔的理由是死者没有驾驶证及驾驶套牌车辆,此时可以关注死者上述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仅是行为上的过失,保险公司不应免责。再者该免责条款也是典型格式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不知情,保险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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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荣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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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州市茂名大道15号汇龙大厦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向荣
  • 执业律所:
    广东前瞻(高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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